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125號
- 債權人
- 秀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蓁
非訟代理人 余國安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悅產後護理之家、徐琇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禾悅產後護理之家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46,00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貨(即提供月子餐)之日期、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坐月子餐(如提出債務人簽收坐月子餐之收貨單)。
六、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