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2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秀果有限公司、陳美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125號 債 權 人 秀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蓁 非訟代理人 余國安律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禾悅產後護理之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禾悅產後護理之家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113年2月17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雖聲請人已具狀陳報禾悅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徐琇怡之相關資料,然所陳報禾悅產後護理之家之法定代理人徐琇怡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債權人未提出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可合法送達之住址,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