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非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益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益皇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已取得台南地院98年度執字第78615號債權憑證,其債權已 獲得確認並取得執行名義,本件非訟程序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