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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非訟代理人 劉仲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葉益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益皇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已取得台南地院98年度執字第78615號債權憑證,其債權已獲得確認並取得執行名義,本件非訟程序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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