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2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簡宏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2937號 債 權 人 簡宏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創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李姿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釋明對債務人李姿瑩請求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撤回對李姿瑩之請求(支票之發票人係華創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李姿瑩僅係公司之負責人,依系爭支票觀之,支票上雖蓋公司大小章,但負責人用印於支票上,僅係以負責人身分代公司完成簽發支票行為,該負責人並非背書人,又非發票人,請求其負票據責任,應無理由)。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