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3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禾康達有限公司、彭柚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377號 債 權 人 禾康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柚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先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