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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7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安傢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姿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采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兩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經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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