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志鑫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志鑫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972,42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 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帳款明細表或發票,並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