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4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宇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616號 債 權 人 李宇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浤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力浤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法務簽章之代墊切結書、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 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又 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