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4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宇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4616號 債 權 人 李宇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力浤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資認定得向力浤貿易有限公司、張惟捷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1,065,482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 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匯款原因多端,或有可能係借款之清償,甚或係給付貨款、贈與金額等,債權人既未補強其他可互核之佐證,殊難遽認係借款,自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