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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5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臺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匯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匯發營造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永源四台電梯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重新提出「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永源四台電梯工程、惠祥一台電梯工程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五、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各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或尾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永源四台電梯工程、惠祥一台電梯工程,共五台電梯(升降設備)之使用許可證。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債務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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