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泰華(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棟(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財(即吳國政即 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旗(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吳國忠(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吳國財請求之依據(據聲請人陳報之112年司繼字4174號裁定所示,並未有吳國財之繼承情形,何以請求?)。 二、陳報吳國財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