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泰華(即吳國政即意鵬企業社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雖已提出被繼承人吳國政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吳國政之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但仍未提出被繼承人吳國政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3年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