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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8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江俊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正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求金額15,028,928元包含五個項目之金額,各項目金額應分別補正為如後所示之更正內容,並逐一檢附與各項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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