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微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與付款統計明細表相符之發票。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