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催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張金柱
- 原告陳宏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宏謀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掛失函正本 。 (二)、請提出報案證明單正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 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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