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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催字第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陳宏謀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掛失函正本。

(二)、請提出報案證明單正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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