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謝志偉

聲請人
劉怡珍
相對人
聯邦第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采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柒萬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在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5,108元,經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期給付,即同年月4日相對人先給付聲請人5,108元,所餘90,000元則自同年11月15日起至14年3月31日止,分6期給付聲請人,每期10,000元,並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相對人若有一期未如期支付,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113年11月15日止共匯入25,108元後,屆期仍未給付其餘款項70,000元(95,108元-25,108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敦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卷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