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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曾榮彬
相對人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焜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7月9日止,任職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8,000元,相對人積欠聲請人112年5月至離職時之工資80,416元及資遣費4,962元,合計85,378元,並未給付,聲請人乃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於112年7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所積欠聲請人之工資,聲請人同意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基金處理。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上開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112年7月18日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4年1月8日桃勞資字第1140001030號函檢附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相關資料到院供參,堪認屬實。然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內容略以:「…公司已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通報大量解僱勞工並辦理歇業事實認定程序,積欠員工的薪資只能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處理,勞方同意公司後續處理程序,勞資雙方達成協議,本案調解成立。」等語,可知,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筆錄僅係記載兩造同意相對人所欠款項,由聲請人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處理,並非聲請人可作為直接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依據,是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性質上並不適於強制執行或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款、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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