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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阿明(AMIN TARYAMIN)
相對人
佳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人姓名「AMINTARYAMIN 」之記載,應更正為「阿明(AMIN TARYAMIN)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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