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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8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游璧庄

聲請人
彭欣茹
相對人
佳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民國112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4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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