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范姜群治
- 相對人
- 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希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差額等共計462,728元及非自願離職書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調解聲請費1,000元,並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