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陳靜娟 住○○市○○區○○里○○路0巷0弄0 號
- 相對人
- 葉菊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年終獎金、補發退休金差額云云,然聲請人自述其任職於華膳公司,本件卻向相對人請求給付年終獎金及退休金差額,故本院於113年5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陳報完整之調解聲明、事實及依據,該裁定亦於113年5月8日寄存於三菓派出所,而聲請人迄113年6月28日仍未補正,是其調解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