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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游璧庄

原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陳保志
被告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15時,在本院第3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漏未陳報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之時點,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時點到院。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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