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林宜姍
- 被告
- 萬富實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北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