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7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游璧庄

原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被告
張怡芳即金永盛商行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移轉債務人王姿婷之薪資等語,然卻未繳交裁判費,亦無提出任何事證可佐。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3年10月31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此本院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