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游璧庄
- 原告黃慶考、林寶猜
- 被告劉羿媗即金好幫手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黃慶考 訴訟代理人 黃紫靜 原 告 林寶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裕翔 被 告 劉羿媗即金好幫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寶猜新臺幣28,000元,及自113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慶考新臺幣38,000元,及自113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2,760元至原告林寶猜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45,900元至原告黃慶考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0,760元為原告林寶猜預供擔保、新臺幣83,900元為原告黃慶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2人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2人聲明迭經變更,最後於民國114年4月7日以書狀將其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寶猜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62,760元至原告林寶猜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慶考3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提撥45,900元至原告黃慶考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原告所為之變更,係基於同一事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林寶猜、黃慶考分別自110年5月、110年8月任職於被告劉羿媗即金好幫手企業社,並由被告派遣至桃園市楊梅區鴻築里昂社區擔任清潔員,林寶猜月薪28,000元、黃慶考月薪27,000元。惟被告自113年起積欠薪資,拖延許 久才願給付,截至113年8月止,被告尚積欠黃慶考113年7、8月之工資共38,000元(7月份11,000元、8月份27,000元) 、林寶猜113年8月薪資28,000元,且自原告2人任職時起, 被告均未提撥勞工退休金,被告尚應分別提撥45,900元、62,760元至黃慶考及林寶猜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前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於附表期間任職於被告,工作月份及工資均如附表所示,被告尚積欠附表所示之工資及未提繳之退休金等情,此有渣打銀行存摺影本、彰化銀行帳戶明細、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資料等件為證(見勞小專調卷第11頁至第23頁、本院卷第71頁至第120頁、第139頁至第145 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工資部分: 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 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由原告2人提出之薪資帳戶明細中可知,原告黃慶考、林寶 猜月薪確為27,000元、28,000元,且黃慶考於113年7月(即領取6月工資)後、林寶猜於113年8月後(即領取7月工資)即無被告匯款紀錄,另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2人之勞保網路 資料查詢表(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64頁),足認被告企業社分別於110年7月1日、110年9月22日為原告黃慶考(於112年5月9日退保、112年12月11日加保)、林寶猜加保,且迄今 並未退保,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故原告黃慶考主張被告企業社短少給付110年7、8月工資38,000元、林寶猜主張被告短少給付113年8月之工 資28,000元,均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勞工退休金部分: ①又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雇主係負有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義務,被告如未依規定為原告提繳足額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可請求被告將應提繳而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伊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 ②經查,被告企業社分別於110年7月1日、110年9月22日為原告 黃慶考、林寶猜投保勞保、就保與職保,而被告已有多次未按時投保及高薪低報之違規紀錄(見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5頁),原告並提出其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資料(見本院卷第139頁),益徵被告確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是原告2人請求被告提撥自任職起至113年9月之勞工退休金,即屬有據。故本院綜合原告2人提出之匯款紀錄及前開查詢之投保、 退保紀錄,認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件合計欄所示之65,880元、49,020元至原告林寶猜、黃慶考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而本件原告林寶猜請求提撥62,760元、黃慶考請求提撥45,900元,均逾上開範圍,是原告請求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2月10日送 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專調卷第27頁),是被告應自113年12月11日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薪資黃慶考38,000元、林寶猜薪資28,000元及均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並分別提撥45,900元、62,760元至原告黃慶考、林寶猜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明芳 附表 林寶猜 黃慶考 約定工資 提撥金額 備註 約定工資 提撥金額 備註 110年6月 26000 1560 5月任職 有匯款紀錄 110年7月 26000 1560 7月1日加保 110年8月 26000 1560 8月任職 110年9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0年10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0年11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0年12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1年1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1年2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1年3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1年4月 26000 1560 26000 1560 111年5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1年6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1年7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1年8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1年9月 28000 1680 9月22日加保 26000 1560 111年10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1年11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1年12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2年1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2年2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2年3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112年4月 28000 1680 26000 1560 5月9日退保 112年5月 28000 1680 112年6月 28000 1680 112年7月 28000 1680 112年8月 28000 1680 112年9月 28000 1680 112年10月 28000 1680 112年11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有匯款紀錄 112年12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2月11加保 113年1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2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3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4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5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6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7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8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113年9月 28000 1680 27000 1620 合計 65880 490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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