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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6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游璧庄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嘉糧
即原告
徐德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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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志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徐嘉糧、6月12日以寄存送達於原告徐德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均迄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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