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嘉糧
- 即原告
- 徐德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原告徐嘉糧、6月12日以寄存送達於原告徐德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均迄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