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薩孟文、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姿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薩孟文 相 對 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共計290,592元等語 ,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案請求權基礎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