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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游璧庄
  •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 當事人
    薩孟文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薩孟文 相 對 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共計290,592元等語 ,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案請求權基礎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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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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