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oeren Bauermann Georg Franzmann
- 聲請人
-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仙蒂(NG Sand Dee)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 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詩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協書專利師
- 相對人
- 林邦棟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之訴
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之訴
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及黃
奕霖之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及黃
奕霖之訴訟代理人)
趙政揚律師(即被告許鴻呈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制閱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就附表一編號3號至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得閱覽及持有經閱卷影印取得文件,但不得以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再重製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編號3-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均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事項,聲請人前已就此聲請對本案被告其其全體訴訟代理人裁定限制閱覽(本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核准在案,依該等裁定意旨,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上開文件資料,僅得持有(指保有經由閱卷而取得之書面資料)、閱覽,但不得以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再重製之,因本案被告Pegasus In’T Co.,Ltd、黃奕霖及許鴻呈於訴訟中復委任訴訟代理人即相對人等,故本件自應就相對人部分亦應限制其閱覽,併喻示被告不得再因訴訟代理人之更替,而要求增加閱覽秘保卷證之主體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上開所述,業經本院核對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第14號及第17號民事裁定無誤,則聲請人併將相對人列為限制閱覽對象,聲請限制其等就如附表一編號3-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僅能持有(指保有經由閱卷而取得之書面資料)、閱覽,但不得以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再重製之,應屬有據,其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被告嗣後是否因訴訟代理人更替而有新增閱覽或限制閱覽卷證必要,應待將來具體事實發生後,再據當事人之聲請而為准駁,尚難就此為抽象性之限制或准許,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要予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