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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 原告
    陳景晴周麗秋林念慈陳怡婷孟憲男藍浩溥卓銘勛呂紹安陳俊伸呂宏祥吳宗寶
  • 被告
    承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景晴 周麗秋 林念慈 陳怡婷 孟憲男 藍浩溥 卓銘勛 呂紹安 陳俊伸 呂宏祥 吳宗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輝 被 告 承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泊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承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如附表二「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如附表一「聲請人即原告」欄所示之人(下合稱原告等)與被告承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又本件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其訴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是原告等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查,原告等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提撥退休金6%差額與資遣費各如附表一「提撥退休金6%差額」、「資遣費」、「合計請求金額」等欄所示之金額,原應繳納各如附表二「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徵各 如附表二「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限各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等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一:法院計算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即原告 到職日 (民國) 提撥退休金6%差額 資遣費 合計請求金額 1 陳景晴 112年9月4日 8,587元 11,539元 20,126元 2 周麗秋 112年9月4日 9,799元 11,800元 21,599元 3 林念慈 111年10月5日 44,950元 39,888元 84,838元 4 陳怡婷 110年3月24日 58,478元 93,567元 152,045元 5 孟憲男 111年3月1日 17,998元 63,650元 81,648元 6 藍浩溥 111年6月15日 39,389元 52,368元 91,757元 7 卓銘勛 111年8月4日 8,319元 41,748元 50,067元 8 呂紹安 110年12月28日 56,301元 75,491元 131,792元 9 陳俊伸 111年4月11日 30,701元 45,539元 76,240元 10 呂宏祥 111年9月20日 28,427元 36,287元 64,714元 11 吳宗寶 109年10月15日 37,718元 78,019元 115,737元 總計 890,563元 附表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徵裁判費 編號 聲請人 本件請求金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陳景晴 20,126元 20,126元 1,000元 333元 2 周麗秋 21,599元 21,599元 1,000元 333元 3 林念慈 84,838元 84,838元 1,000元 333元 4 陳怡婷 152,045元 152,045元 1,666元 553元 5 孟憲男 81,648元 81,648元 1,000元 333元 6 藍浩溥 91,757元 91,757元 1,000元 333元 7 卓銘勛 50,067元 50,067元 1,000元 333元 8 呂紹安 131,792元 131,792元 1,440元 480元 9 陳俊伸 76,240元 76,240元 1,000元 333元 10 呂宏祥 64,714元 64,714元 1,000元 333元 11 吳宗寶 115,737元 115,737元 1,220元 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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