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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游璧庄

上訴人
即被告
朝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楊寧、謝靜儀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就財產權涉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2,791元(計算式:69576+183215=2527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另非財產權涉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元(計算式:6750*2=13500),故上訴人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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