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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游璧庄

上訴人
朝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被上訴人
孫楊寧

謝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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