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朝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騰勝
- 被上訴人
- 孫楊寧
謝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