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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謝志偉

附帶上訴人

即被告
桃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賴振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有關第一審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217,294元,及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5%法定遲延利息及假執行宣告部分均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220,8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含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4日提起上訴前按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3,57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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