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威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滄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桂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光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5,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