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陳滄潮、余桂芳、余金英
- 被告威旺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法人、冠宜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滄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桂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光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5,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