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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被告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英豪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7,022元〔(5年存續期間薪資:272,324元+14,430元×46個月)+(5年存續期間提繳勞退金:14,318元+950元×46個月)+(年終獎金203,000元×5年存續期間)+留任獎金29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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