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eyed Paransu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英豪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7,022元〔(5年存續期間薪資:272,324元+14,430元×46個月)+(5年存續期間提繳勞退金:14,318元+950元×46個月)+(年終獎金203,000元×5年存續期間)+留任獎金29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