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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謝志偉

  • 當事人
    鄞重宇鄭誌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鄞重宇 鄭誌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聲明所載,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明顯存有違誤,顯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0,9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惟此 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0元(11,220元×1/3);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0元(3,740元+6,750元×2人=10,4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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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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