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原 告
- 吳俊昱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法扶律師
- 被 告
-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 被 告
-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柏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魏大千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俊芸律師
- 被 告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 訴訟代理人
- 施伯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 正 前 更 正 後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被 告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