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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姚葦嵐

  • 當事人
    吳俊昱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吳俊昱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被 告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更   正   前        更   正    後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被   告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            住○○市○○區○○里0鄰○○街○○             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冠沅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王如柏  住○○市○○區○○路00號5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芸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住○○市○○區○○○道0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施伯漁  住○○市○○區○○○道000號4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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