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凌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慧君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8,9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每月45,483元×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