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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江凌瑤

  • 被告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凌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慧君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8,9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每月45,483 元×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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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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