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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游璧庄

抗告人
鍾武諮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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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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