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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逸倫

聲請人
昀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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