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昀星國際有限公司、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昀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 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