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黃崇盛
- 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 代理人
- 李羽加律師
- 代理人
- 陳秀嬋律師
- 相對人
- 京畿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關係人為法人,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為無訴訟能力之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惟於聲請狀上未依前開規定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當庭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附卷可稽,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