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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3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自瑋

聲請人
鄒子健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璟赫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佐。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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