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趙台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趙台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赫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