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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0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蔡賢杰
相對人
云聯世界商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云聯世界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蔡賢杰。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之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 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經報請桃園市政府於111年11月16日准予解散登記,前已由第三人陳鼎文於111年12月1日聲報就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11年12月26日函准予備查在案。惟經陳鼎文聲請展期清算二年,相對人於113年11月1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且聲請人亦有擔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爰依法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就任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73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8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53號卷宗查明無訛,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業經相對人公司授權繼續清算事務,並已表明願任清算人,是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本件聲請變更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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