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洲

  • 原告
    中華電信股分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分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香港商采狄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