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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債權人
大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或城〝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城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誤載為債權人,請更正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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