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 債權人
-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劉仲希
- 債務人
- 曾郁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伍佰伍拾肆元及程序費用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