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菀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債 權 人 張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柔安即藝橙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表明請求金額第二項明確數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