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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建緯

  • 當事人
    全得宏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債 權 人 全得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0 月00 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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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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