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世亨工程有限公司、劉海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世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海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福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合約書當事人為祭祀公業)。 三、提出債務人相關設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