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夢想家股份有限公司、江松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債 權 人 大夢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松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騛旭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騛旭國際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